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11月12日公布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漯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原银行漯河分行未按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第四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键词: 中原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