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到21元。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上一年上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40270元。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市将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到21元。

市人社局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18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2018年上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40270元,比2017年增加10475元,增长8.1%;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056元,比2017年增加5018元,增长9.6%。加权计算,2018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5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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