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等8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二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

2015年11月1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根林系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者及负责人。2012年3月,张根林与薛运芳签订联营协议,雇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人超标准、超范围生产,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2013年1月,在李瑞党(已死亡)、郭转玲等人的联系下,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冀A70380普通货车对违规生产制造的一批“土地雷”进行运输。当晚,货车违规装载“土地雷”350袋(7000发)和假冒“美神”牌注册商标的开天雷270箱(5400发)。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车辆超载率108%。

2月1日上午8时57分,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上,因前方有雾和有车等情况而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的“土地雷”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造成义昌大桥坍塌,造成14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9台车辆坠桥受损,周边民房受损,车辆及货物损失总计1000余万元。

案发后,经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土地雷”具备爆炸性能,是爆炸物。另查明,被告人张根林等人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种烟花产品上假冒他人“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册商标,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史林静)

关键词: 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