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有媒体报道,江苏扬州有公司称两员工因拒绝加班而导致公司损失12万,告上法庭之后,员工被判赔偿公司1.8万。案件引发广泛争议,大量民众对判决表示不解。
对于这个判决,法官的解释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服从。但有律师对此表示质疑,指出《劳动法》规定的三种紧急情形,自然灾害或事故对人们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要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或者是国防紧急任务。但这家公司的所谓损失,是指因这两名员工拒绝加班没法按照客户要求的时间完成质检造成的,是彻底的商业利益问题,和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内。因此,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公司必须和员工协商,“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而公司的说法是,这两名员工是以不加班为由,要挟公司续约。这样的说法并没有令民众释然,反而引起更多质疑,梳理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紧急任务并非企业定义,不属于法律规定可强制加班的紧急任务员工拒绝不过是行驶合法权益,而且,真因为合同期将满,不再顾忌公司压力自然有底气维护合法权益拒绝加班;二是损失如何认定完全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造成?两名员工拒绝加班大可让其他员工进行质检,如果仅有这两名员工有相关资质,却必须加班才能完成任务,说明公司雇员太少人员安排不合理,退一步讲,若这两名员工如此不可替代,为什么不续约而且合同期将满都不请新人交接呢?
实际上,如果单从法律层面去解释这个判决,总是能圆过去的。舆论群情激愤,只是因为,雇佣方在劳动者市场上有着绝对优势地位,在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缺乏保障的情况下,常态化加班已经成为职场文化的一部分,甚至被标榜为一种“美德”。
《劳动法》规定加班需协商,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三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然而,现实中,每日加班超过三小时的大有人在,甚至一个月加班上百小时的也不乏案例,而且,很多公司并未依法付加班费。理论上,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但实际上,谁能拒绝,谁敢拒绝?
况且,即使劳动者因被迫加班申请仲裁,绝大多数都会因为公司的强势而难以成功,很大程度上,公司掌握着何为合理化加班的定义。而此时再有一个拒绝加班被公司索赔成功的案例,更是雪上加霜,即使不至于让劳动者面临的职场环境更为恶化,也会因为客观呈现出来的“双重标准”而大为伤害劳动者的感情。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任性。当注重自身权益保障的劳动者成为职场异类,甚至被嫌疑,不是劳动者本身有问题,而是职场氛围出了问题,劳动者保障工作做得不够好。常态化加班的职场文化是不健康的,不值得倡导的,法律也不是悬空的,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每一位凭借自己的劳动合法赚取报酬的劳动者,都值得更有尊严的对待。
关键词: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