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老板“不认”老员工
劳动者凭微信转账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劳动者如何证明劳动关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微信转账记录、工作服照片等证据,判定劳动者与新疆昌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从2018年开始,陈某武与昌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成口头协商:在该公司从事开压路机的工作。2020年4月,陈某武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双方产生劳动纠纷。
原来,陈某武所在的建筑公司成立于2017年,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成,股东为席某玲。2021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席某玲,宋某成为股东。宋某成表示,每年自己都会叫陈某武到工地干两三个月驾驶员的活,所用的机械设备也是陈某武自己采购,与该建筑公司无关,所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陈某武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武所在建筑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其受伤时,原法定代表人是宋某成,且双方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且陈某武受宋某成的管理,所提供的劳动是该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享受该公司提供的劳动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
据了解,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武所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收费票据及工作服照片等证据,表明他为该建筑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负责人管理,工资由公司发放,即使法定代表人更换了,也有变更后的工资转账记录。因此,可以认定新疆昌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记者 吴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