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赤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赤城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其中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贫困县的保费补贴比例50%的基础上,县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0%执行。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城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促进农机保险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赤城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赤城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全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提高对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人和农机事故受害人保障程度,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依据《农业保险条例》、《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金〔2016〕38号)、《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农业、财政、保监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文件精神,制定赤城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促进全市农机保险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险种。农民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对在赤城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检验、年度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及联合收获机械,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或农业机械综合险,政府给予部分保费补贴。农业机械综合险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根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作业特点,农业机械综合险又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
拖拉机交强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农业机械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等。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的保险费率按农机种类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等因素确定,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报北京保监会报备后执行,保险费率将根据保险赔付情况作适当调整,重新报备后执行。
(四)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贫困县的保费补贴比例50%的基础上,县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0%执行。
保费政府补贴与个人承担表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 | 拖拉机交强险 | |||||||||||
序号 | 农机种类 | 保费 | 保费 | |||||||||
全年 | 6个月 | 3个月 | 省财政补贴 | 县财政补贴 | 个人 | 运输型 | 兼运型 | 省财政补贴 | 县财政补贴 | 个人 | ||
1 | 大中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 | 500元 | 400元 | 300元 | 50% | 30% | 20% | 560元 | 90元 | 50% | 30% | 20% |
2 |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50% | 30% | 20% | 400元 | 60元 | 50% | 30% | 20% |
3 | 手扶式拖拉机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50% | 30% | 20% | |||||
4 | 联合收获机械 | 500元 | 400元 | 300元 | 50% | 30% | 20% |
(五)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经省公开招标,确定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县在这三家保险公司范围内由机手或机具拥有人根据规模、信誉、赔偿能力等理性自愿选择。农牧局需与选定的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协同推进落实。成立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农牧局、县财政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县农牧局负责总体推进全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保险经营机构协调沟通,指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做好农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机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县级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成功工作经验。
(二)统筹保障资金,规范补贴运行。县财政局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将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对每年应由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农牧局审核确认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保险公司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县财政局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凭证和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县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保险公司。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投保积极性。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及保险经营机构要利用各种载体加强对农机保险政策的宣传。农户自主自愿投保,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农户投保,有条件的可以将政策性农机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更好的为农民增收服务。
(四)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开拓保险市场。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机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有机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机具的所有人、号牌号码、保险单、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有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参保农机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农机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尚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拒赔。
(五)落实责任分工,保障健全健康发展。农牧局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财政局要及时拨付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申报保费补贴资金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上报上级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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