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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显示,深交所5月针对创业板35家首发项目的20家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结合投价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问询关注投价报告出具程序及预测审慎合理性。个人以为,投价报告在新股定价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新股定价合理是关键。
步入2022年以来,科创板与创业板新股出现一轮破发潮,且破发现象在3、4月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比如3月份37只新股上市,12只挂牌首日破发;4月份上市的36只新股中,首日破发的高达17只。新股出现破发潮,既与市场行情有关,显然也与其发行价格虚高有关。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承销商新股定价、询价机构报价实行从严监管。像2~4月份,深交所对创业板多家项目的承销商或进行问询,或谈话提醒,或出具监管工作函。上交所方面,上交所组织多家券商召开座谈会,要求承销商按规范要求审慎撰写投资价值报告,审慎确定发行价格。而在此前,上交所已考虑将大比例破发等指标纳入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评价。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是参与询价的机构报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科创板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技术产业,创业板主要为“三创(创新、创造、创意)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由于这类企业的特点,询价机构要准确对其进行估值,其实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此时,对发行人进行过上市辅导,对发行人各方面进行过深入调研,并且更了解发行人的券商所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往往能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1年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对投资价值报告的撰写提出了相关要求,比如应当遵守独立、审慎、客观原则,证券分析师撰写投资价值报告应当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投资价值报告使用的参数和估值方法应当客观、专业等。不过,现实案例中,承销商在定价环节未发挥专业作用的有之;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诉求,通过投价报告对发行人的业绩与成长性进行鼓吹,恶意抬高发行价格的亦有之。3、4月份众多破发新股超高的发行市盈率,某种意义上与投价报告的“误导”不无关系。
一份丧失了独立、审慎、客观原则,掺杂水分的投价报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会对市场形成误导,使投价报告的价值严重打折;会导致发行价格虚高,放大市场投资风险;此外,也会扭曲资本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因此,监管部门剑指承销商投价报告是非常有必要的。事实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比如创业板自5月份以来发行新股15家,平均发行市盈率为32.04倍,远低于4月份43.37倍的平均水平;科创板方面,5月份以来发行的10家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9.57倍,与4月份142.70倍的平均水平不可同日而语。个中虽然不乏新股破发的影响,但也与沪深交易所等强化对承销商新股定价、机构报价的监管密切相关。
资本市场的一大功能即为融资功能。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重点在于提高融资效率。要提高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新股发行定价合理才是关键。合理的发行价格,既能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不会导致市场宝贵资源的浪费,也能避免新股出现大面积破发现象。
当然,对于新股发行定价的监管,不能仅仅局限于向承销商出具《问询函》。对于其中恶意抬高发行价格,以及投价报告存在鼓吹、夸大其词的,应该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而且,个人也建议建立对承销商投价报告的跟踪考核机制。一旦出现预测业绩离谱的现象,既要对投价报告的撰写者进行处罚,也要对相关券商进行处罚。如此,才有可能刹住投价报告的“浮夸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