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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章某在线上订购台式机电脑游戏独立显卡16台,支付货款5.9万余元。收到货物后,章某发现显卡螺丝口用过、商品不是全新等问题,后双方就问题解决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章某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穆某三倍赔偿原告章某损失17.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穆某在淘宝上经营网店,出售显卡等商品。2021年7月,原告章某欲购买案涉显卡,通过淘宝询问穆某店铺客服,随后在线上订购台式机电脑游戏独立显卡16台,加上运费合计支付5.9万余元。收到货物后,章某发现螺丝口用过、商品不是全新等问题,章某即与穆某电话沟通,双方就问题解决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穆某又委托第三人与章某沟通解决方案未妥。故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某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并实际支付货款,与被告穆某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构成欺诈。首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被告穆某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的网页中标注商品类型为全新,商品详情中描述成色为全新,又描述“工包如新”,前后出现矛盾。即便被告穆某辩称的“成色全新”为系统的选择,但在商品描述不一致的情况下,穆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在网页中对“如新”作出重点提示和说明,但其并未作出,而引起消费者认识错误。在商品售出前,店铺客服仅告知工包如新,并未明确告知商品“如新”或“拆机产品”。被告穆某虽提交其他网店出售同类商品的页面欲证实“成色全新”为系统选项,但其他店铺出售的页面中均以明显字体标注商品“成色99新”或者“正品拆机”等字样。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穆某具有隐瞒真实信息,使原告章某作出错误认识,穆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原告章某诉请被告穆某三倍赔偿损失17.8万余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章某同意不再退货,可按照购买价格支付货款,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被告亦不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据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7.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支付货款 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