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亿纬锂能发布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上市公司发布此类公告本很平常,但在亿纬锂能公告的背后,市场质疑其实控人通过抛售股份和参与定增,涉嫌“高抛低吸”与套利。个人以为,对此类行为应坚决说“不”。

2021年12月6日,亿纬锂能实控人骆锦红以142.21元的均价减持股份509万股,套现7.24亿元。由于当天在减持的同时误操作买入2万股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导致其1800万股的减持计划不得不终止。

今年6月7日晚,亿纬锂能披露了欲募资90亿元的定增预案。控股股东亿纬控股(由实控人刘金成和骆锦红共同控制)和刘金成、骆锦红拟认购金额分别为30亿元、20亿元和40亿元。经测算,本次定增的初始发行价格为63.11元/股。


(相关资料图)

亿纬锂能6月7日披露定增预案可谓“恰到好处”。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构成短线交易,属于违规行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6月7日披露定增预案,时间点恰好卡在实控人骆锦红套现7亿元的6个月之后,规避了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的情形。因此,骆锦红此次参与定增并不违规。

不过,骆锦红从减持套现到参与定增,却存在高抛低吸的套利嫌疑。由于其套现价格高达142.21元,而定增价格只有63.11元,意味着每股存在近80元的价差。如果按照套现的509万股测算,因“高抛低吸”,该公司实控人“套利”超过4亿元,这显然不是个小数目。

事实上,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高抛低吸实现套利的案例并不少见。近几年可转债火爆,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可转债上高抛低吸套利,更多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高抛低吸主要体现在高位减持套现,然后通过定增“增持”股份。

如果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或者是财务投资者,其通过高抛低吸获利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实施高抛低吸的套利操作,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相对于一般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而言,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包括业绩等)无疑更全面、更彻底,对于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往往也能提前知晓。客观上,这为控股股东、实控人高抛低吸创造了可能,也为其套利创造了条件。但控股股东、实控人如此套利行为,虽然是通过市场这一“载体”,但明显又存在与投资者争利的嫌疑,个中也造就了新的不公平。

特别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意图“鱼和熊掌兼得”,既欲通过高位减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欲牢牢掌握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如果持股比例较高,实现这一目标定然不存在问题;如果持股比例较低,高位减持然后低位定增则成为其达到目的的手段。

减持股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的权利,参与定增也是其权利。但通过高位减持低位定增,既不能成为其套利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其实现对上市公司控股的权利。基于此,个人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大股东、实控人如果有高位减持股份行为的,应禁止其参与低位定增。尽管大股东等减持股份都会有不同的理由,但无法逃避“利益”两字。既然抛售了股份,也就没有“增持”的必要了。如果任由大股东高抛低吸套利,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会加剧个股股价波动,并放大投资风险。

建议二,如果大股东、实控人在高位减持股份后要参与低位定增,那么个中套利的金额应全部上缴上市公司。一边高位减持一边低位定增的闹剧本不该上演,将套利金额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既能增厚上市公司的收益,也能在市场中产生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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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市公司 亿纬锂能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