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决定自明年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
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试点意味着什么?哪些病种将纳入保障范围?此前长护险市场接受度不高,新试点能否刺激长护险发展?寿险行业能否迎来新的增长点?一起来看本期快问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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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试点意味着什么?
A:此次试点意味着,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或可提前获得寿险保险金赔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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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种将纳入保障范围?
A:根据《规则》,被保险人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判定条件包括10种特定疾病,以及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
10种特定疾病具体包括:①严重脑中风后遗症,②严重阿尔茨海默病,③多个肢体缺失,④严重脑损伤,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⑥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⑦双目失明,⑧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⑨瘫痪,⑩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同时,《规则》鼓励人身险公司额外进行病种扩展,将与护理需求相关性较高的疾病纳入保障范围。Q
此前长护险市场接受度不高,新试点能否刺激长护险发展?
A:寿险转长护险政策试点起到了宣传普及长护险特别是商业长护险的作用,促进消费者对长护险的认知,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发展机遇,但能否真正起到拉动长护险的作用,还有待市场检验。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认为,保险公司在转换业务中,不能止步于给付护理金,还应当帮被保险人寻求更好的护理服务,比如保险公司可以跟第三方护理机构签约合作。通过支付端的转移,实现保险公司替被保险人支付护理机构的护理费。长护险的关键是服务,商业保险有责任在社保的基础上把护理服务的内容做大做广。Q
寿险行业能否迎来新的增长点?
A:寿险转长护的尝试或许只是一个起点,在转换机制之外,这项制度还隐含了人身险产品形态发展的新方向。
朱铭认为,寿险业需要一个新的增长点,对于已经卖出去的寿险产品,适用转换机制;但新开发的寿险产品不用转换,可以直接结合护理保障。在未来,寿险产品可以尝试把护理支付责任作为附加险纳入产品保障,也可以试水推出重疾险和养老年金的长期护理附加险等包含混合责任的产品,让被保险人一旦失能需要支付照护费用时可以获得额外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