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缺少必要的司法解释。
A股两大毒瘤,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屡禁不止,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而当事人则很容易获得不菲的利润,由投资者来承担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损失,有违市场公平性原则,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长等高管亲自下场从事内幕交易。
最近证监会通报了两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案件,一个是昊志机电,另一家是弘亚数科,11月22日晚间,昊志机电发布公告表示,公司董事长汤丽君女士因其涉嫌内幕交易“昊志机电”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弘亚数科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李茂洪,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刘雨华因涉嫌内幕交易A股某上市公司股票,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今年上市公司远不止上述两家公司高管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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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被查,根据证券法规定,属于影响股价的重大内幕消息,自然会对股价产生短中长期影响,但影响传导机制是不同的。弘亚数科在于可能影响到已经获得批复的不超过10亿元的定增方案,会不会波及到募投项目顺利建设可能也需要观察,从而对公司发展产生难以估测的影响,但因为交易的不是弘亚数科自家公司股票,所以综合看影响较小,至于昊志机电则是因为交易自家股票,但截至目前尚不清晰究竟是何种内幕消息,所以影响更大,昊志机电股价跌幅要比弘亚数科大。
昊志机电23日大跌15.72%,四个交易日最大跌幅是22%,弘亚数科23日下跌9.99%,最大跌幅是12.4%,弘亚数科23日大跌以后,次日股价就开始企稳。
非常明显,没有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被查,两家公司股价都不可能短线下跌如此巨大,而且是来的措不及防。
正因为内幕交易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概率,证券法明文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规定,理论上昊志机电和弘亚数科高管从事内幕交易,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很难进行到实操阶段。
从因果论角度看,投资者或许认为持有上述股票出现亏损的“果”是董事长内幕交易的“因"引发,但是这只是投资者的一厢情愿想法,关键是投资者需要有能力说服法官相信投资者亏损的"果"就是内幕交易的"因",这是民事官司谁主张谁举证决定的,投资者熟悉的虚假陈述类案件,是有证监会处罚作为背书,不需要投资者据证,而内幕交易引发的诉讼维权官司,目前尚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出台,这就是投资者维权路上一个法律障碍,因此投资者起诉索赔,一方面是法院未必就会受理,即使能够受理案件,要想赢得官司恐怕并非易事。
从赔偿主体看,证券法是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内幕交易者和提供内幕交易者,内幕交易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天经地义毋庸多说,但提供内幕消息者是不是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需要监管进一步的予以明确,从处罚角度看,提供内幕消息者也是会被处罚的,因为上市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有可能是知情人泄露,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制度不健全泄露,也可能是掌握内幕消息者,如果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于给投资者加了一个保险,一旦内幕交易者经济实力不够,赔偿主体更多意味着赔偿能力自然增加,不会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
笔者并不持有上述两家公司股票,但是应该体会到持有上述两家公司股票部分投资者亏损的懊恼,这种因为董事长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不管怎么说,由投资者买单是非常不公平的,投资者不能成为市场违规违法者买单的冤大头。冤有头债有主,内幕交易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投资者,笔者一直呼吁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给投资者提出索赔奠定法律基础,市场违规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增加了违规违法成本,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敬畏法律,敬畏市场,减少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