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人可以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依据郑政〔2015〕47号文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依据豫人社〔2018〕8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8年1月1日起,当年缴费标准设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政策规定缴费多少与享受待遇后领取的养老金多少挂钩,多缴多得。
3、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怎样给予补贴?
答:依据豫人社〔2018〕8号文件规定,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补90元、年缴700元补100元,年缴800元补120元、年缴900元补140元、年缴1000元补160元,年缴 1500元补190元、年缴2000元补220元,年缴2500元补250元、年缴3000元补280元,年缴4000元补310元,年缴5000元补340元。
4、居民可以在哪些金融机构缴费?
答:依据豫人社办〔2021〕9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可以到当地税务大厅现场缴费,或者按税务机关指定的其它缴费方式(支付宝、微信、银行等)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5、居民参保后,如果想变更下年度缴费标准,是否要申报?
答:不需要。如果下年度缴费时需要变更缴费标准,可以从上述15个缴费标准中选择一个直接缴纳当年费用。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是怎样确定的?参保居民一次可以缴纳多长时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依据豫人社农保〔2015〕8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
7、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了该怎样办?
答:依据郑政文〔2009〕31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标准按其补缴时选择的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所补缴的年限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8、允许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依据豫人社办〔2017〕1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存续两个以上(含两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户籍所在地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9、办理参保手续时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该到哪里去办理?
答:依据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也可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进行申请登记。
10、缴费期内参保人员死亡,所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依据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规定,缴费期内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1、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依据郑人社〔2010〕51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养老补贴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12、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有哪些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的政策?
答:依据郑人社〔2018〕5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每多缴1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3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保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缴费时段的,以最长缴费时段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领取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郑政〔2015〕4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不用缴费,也可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参保的次月起,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14、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参保人家属应当持相关手续,及时到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死亡待遇应包含死亡当月的待遇,扣除次月起冒领待遇。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
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答:依据豫人社规〔2021〕6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应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16、“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据郑政〔2014〕48号文件规定,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月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每月补贴10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每月补贴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补贴30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待遇。
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依据郑政文〔2009〕316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
18、特殊群体如何缴费?
答:依据豫人社〔2018〕8号文件规定,对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员,县(市、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上述特殊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
19、享受计划生育缴费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答:依据郑政文〔2010〕121号文件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在45-59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规定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计划生育缴费补贴。
对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上,再给予每人每月40元的计划生育养老补贴。
计划生育缴费补贴直接计入个人账户,不冲抵个人养老金缴费;对补缴年限不给予该项补贴。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能转移?
答:依据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规定执行。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1、对登记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显示0是不是没交
养老保险显示0不是没交。
因为单位缴纳的部分是划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不划入个人账户,所以在社保养老保险系统上查询不到的,只能查询到个人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