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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5日才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在历经不到10个月的情况下又再一次面临修订。10月14日晚,证监会就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回购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什么要再一次修订《回购规则》?证监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里明确表示,此举旨在“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在这里,证监会明确提到“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这或许就是这一次证监会修订《回购规则》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自从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规定所进行的专项修改后,上市公司回购的限制就被全面放宽。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既可以用于注销,也可以用于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回购在A股市场就呈现出风起云涌之势。仅今年(截止10月14日)沪深两市就有50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回购金额1037亿元。

上市公司回购不断,但却并没有起到提振公司股价的效果,更没有起到提振股市大盘的作用。相关公司的股价越走越低,A股指数再度回到3000点附近,3000点保卫战也因此再度打响。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今上市公司回购将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并没有真正起到“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作用。所以证监会再度修订《回购规则》,就是要鼓励上市公司“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也即是鼓励上市公司实行注销式回购。

最明显的就是本次修订的《回购规则》将“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这一条就是进行“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情形的回购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这次修订,也就意味着降低了进行“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情形的回购门槛,让更多的上市公司可以进行注销式回购。

从目前上市公司回购的现状来看,证监会修订《回购规则》,鼓励上市公司“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就上市公司回购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来说,《回购规则》的修订完善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深入。不论是进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还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回购,都有必要在制度上作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就“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来说,需要明确这两条内容:其一,回购的股份只能而且必须用于注销,而不能进行进一步的转让并再次回流市场,严禁上市公司将以“维护股东权益”名义进行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毕竟在上市公司回购中,只有注销股份才能真正起到“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将这类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有忽悠投资者的嫌疑。

其二,目前《回购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必须符合“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条件,对这一规定有必要作出修订,即上市公司即便一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影响公司进行“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毕竟在任何情况下,上市公司维护股东权益都是应该的。同时,就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来说当然是越快执行越好,可以将回购的时限由三个月缩短到一个月。

其次,就“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回购来说,必须避免利益输送。当下上市公司回购之所以不能提振股价不能提振投资者信心,问题就在于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在用于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时候,涉及到的利益输送太多。按市场价的“半价”输送是一种常态,按“1元”或“0元”进行利益输送的公司也不少见。因此,有必要就此作出规范。比如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严禁“1元购”与“零元购”,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回购价(或市场价)的80%,股权激励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回购价的50%,避免上市公司回购成了利益输送的源头,让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成了利益输送的工具。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股东权益 员工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