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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证监会公布了一则针对个人王宝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自福建59岁股民王宝元因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多重手段影响8只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43亿元,被处以4.28亿元的三倍罚款,总计被证监会罚没5.71亿元。
操纵市场受到处罚,对于A股市场来说,这样的事情已经并不少见了。比如,在一年之前,证监会对另一起与王宝元操纵市场有着类似行为的潘日忠操纵市场案也作出了处罚。潘日忠操纵市场案也是在市场上有着较大影响的案件,此人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操纵“天铁股份”等4只股票,共计获利2.23亿元。为此,证监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3亿元并罚款2.23亿元的处罚,共计罚没4.46亿元,即“没一罚一”。
这一次,王宝元操纵市场案受处罚之所以受到市场关注,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对王宝元的罚没金额达到5.71亿元,为2022年内个人操纵市场最大罚单。其罚没金额甚至超过了潘日忠案的罚没金额,这也创下了近年来个人操纵市场受罚的最高纪录。
其二,证监会对王宝元案实施的“没一罚三”的处罚力度,也是近年来罚得最重的。在A股市场的历史上,虽然监管部门对“鲜言案”、“ 北八道集团案”等在市场上影响恶劣的操纵市场案开出了“没一罚五”或接近于“没一罚五”的处罚,但从最近几年的监管来看,对于在市场上影响并非特别恶劣的操纵市场案,监管部门采取的基本上都是“没一罚一”的处罚。如潘日忠案采取的就是“没一罚一”的处罚,“没一罚一”几乎成了市场的一种“惯例”。但证监会对王宝元案采取的是“没一罚三”的处罚,打破了市场的这一“惯例”,这也是近年来在同类案件中对个人处罚力度最重的。
实际上,正是由于“没一罚三”打破了过去的“惯例”,是近年来在同类案件中对个人处罚力度最重的,所以证监会的这一处罚决定在听证的时候,遭到王宝元及其代理人的异议。王宝元认为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以积极配合调查为由,认为“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应该说,王宝元的异议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没一罚三”的处罚较之于“没一罚一”的处罚惯例来说,是要重得多了。不过,证监会的处罚显然更有道理。因为王宝元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王宝元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更重要的是,王宝元操纵市场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后,而潘日忠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因此,对王宝元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重于潘日忠案是正常现象。因为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而原《证券法》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此,在《证券法》加大处罚力度的情况下,证监会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从“没一罚一”提高到“没一罚三”,这显然是合适的,并无不妥。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顶格处罚还可以提高到“没一罚十”。
实际上,对于包括操纵市场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就该予以重罚。这一方面是符合《证券法》精神的。毕竟新《证券法》就是要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如果在新《证券法》实施的背景下,对证券违法的处罚还停留在原《证券法》的处罚力度基础上,那么新《证券法》的修改就白费了。所以同样是操纵市场行为,原来的处罚是“没一罚一”,如今提高到“没一罚三”,这是很正常的,是符合《证券法》精神的。
另一方面,只有对违法行为予以重罚,才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毕竟资本市场是一个充满了利益诱惑的市场,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会频频发生。而要抑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必须施以重典,即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此一来,后来者自然就不敢轻易违法犯罪了。而只有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了,股市才能规范发展与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股市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也有必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