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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周三公布了一则关于挪用经营贷还房贷被银行起诉的案例。
案例称,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