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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深交所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关于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新股平稳有序发行的倡议》,呼吁市场各方共同遵守,理性、有序开展或者参与深市IPO发行承销业务,共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平稳运行。

倡议提出:

一、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和买方机构应当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意识、风险意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理性、有序开展或者参与深市IPO发行承销业务。各卖方机构(保荐人、承销商)要认真履职尽责,提高执业质量和专业能力,申报前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入口关”,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审慎合理定价;遵守行业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各买方机构(网下投资者)要研究关注发行人质量,专业独立客观报价,理性、合规参与新股发行。

二、合规理性实施询价定价。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不低于1%。建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企业基本面、报价情况、市场与行业环境、承销风险等,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四个值”孰低值,超出幅度不高于30%。

三、结合实际,规范实施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保荐人、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义务和持续督导职责,协助发行人规范理性实施战略配售,审慎选择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企业等投资主体参与战略配售。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发行人不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深交所称,将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工作中,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遵守行业倡议的有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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