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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两家上市公司近日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并统筹推进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两家公司将成为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

经过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试点,注册制已稳步推向全市场。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可以说,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注册制成功的关键一环。因此,必须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坚持露头就打,实施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处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当前,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丰富完善追责体系,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民事赔偿等手段,不断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在清除资本市场毒瘤过程中,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正在显现,为恶者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在此次两家科创板公司造假案件中,监管部门除了对两家公司的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行政处罚,还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动案件刑事追责相关工作。这将极大增强各方对资本市场的敬畏之心。

在注册制中,中介机构承担“看门人”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把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等,是保障证券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此次造假案件中,相关中介机构因涉嫌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有的已被证监会立案,有的已启动了相关调查工作。一旦确认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按照过责相当的法治理念,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案件情况、执法效率、赔偿投资者损失意愿和能力等因素,依法妥善处理,让中介机构为其未勤勉尽责的执业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也是清除造假毒瘤的必要举措。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惩戒和震慑违法行为人。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新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密切关注这两起造假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此外,相关中介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相关投资者的损失。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对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底线思维,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推动资本市场诚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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