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601099)领年内证券业第二张研报罚单。值得关注的是,除了研报内容瑕疵外,太平洋证券被监管点名的原因,还包括分析师“无证上岗”。
5月23日晚间,太平洋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称“《公告》”)称,因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等问题,被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近日,监管在去年检查45家券商、300篇研报后,通报了券商研报业务的三大典型问题。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券商研报发布工作“严监管”态势下,接下来或有一批券商研报罚单将陆续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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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析师“无证上岗”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公告》显示,云南证监局共查出了太平洋证券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中,存在的五方面违规行为。其中,分析师从业资格问题有两方面,研报内容问题有三方面。
具体而言,分析师资格方面,云南证监局表示,一是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4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另1人则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
“二是合规审核于2021年11月8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2022年4月8日,该问题仍未解决。”云南证监局进一步指出。
此外,研报内容方面,云南证监局共指出了太平洋证券存在的三方面瑕疵。一是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
“二是公司《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第64条将‘公司评级’根据‘个股相对大盘涨幅’情况分为5级,抽查的2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评级,但‘大盘涨幅’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三是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云南证监局称。
云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等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太平洋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太平洋证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严肃内部问责,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问责工作、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云南证监局强调。
对于云南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太平洋证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加强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
券商研报持续再规范
5月18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今年首份研报罚单,称由于陈晓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专精特新”智能仓储物流供应商,自研自产打造核心竞争力》存在可比公司选择依据不充分、盈利预测论证不充分、文字图表不一致、数据来源不明等情形,决定对其出具警示函。
针对券商研报内容存在的问题,监管近年来保持了持续的“严监管”态势。
2023年5月,监管向各证券公司送达了《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表示2022年在全行业开展研报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专项工作,共覆盖45家证券公司和300篇研报。
从检查情况看,《通报》指出,研报业务仍存在三大典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三是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
针对相关问题,《通报》重申了四项监管要求:一是加强研报信息来源和留痕管理;二是强化研报制作、审核、发布全流程内部控制;三是规范公开发表言论和客户服务活动管控,强化舆情风险管理;四是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5月22日,中证协宣布,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从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共40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共30条。两份规则的修改共计33处,主要围绕七大方向,具体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
2020年9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0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热点,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辖区证券公司应当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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