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对此,农民日报评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个人能在村河道上建桥吗?

一、农民日报评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

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

据报道,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

二、个人能在村河道上建桥吗?

个人能在村河道上建桥,但修桥前需要报批。因为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且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但在日常生活中,修桥补路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善举,尤其在这件事中,该村民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

其实村民私自搭桥收费的事件并非孤例,此前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对村民开展批评教育、告知私自搭桥的危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也要看到,私自搭桥的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群众对乡村道路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河流两岸的通行难题,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亟需得到重视和解决。如何平衡好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是相关部门应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

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就拿本次事件来说,当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本是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罚了之,忽略了群众实际困难,就造成“只执法、不办事”的印象。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一禁了之固然简单,但重要的是要解决群众问题、把后续服务跟上,这考验的是地方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

总得来说,执法果忽略了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个人能在村河道上建桥,但修桥前需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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